電子商務欺詐:分清責任與誠信批判
發布時間:2011-04-24
中國最早的電子商務網站8848於1999年5月成立以來,虛假信息、付款安全、投訴解決等問題一直深深困擾著中國電子商務。
但(dan)毫(hao)無(wu)疑(yi)問(wen)的(de)是(shi),不(bu)能(neng)因(yin)此(ci)就(jiu)把(ba)電(dian)子(zi)商(shang)務(wu)視(shi)為(wei)洪(hong)水(shui)猛(meng)獸(shou)。在(zai)中(zhong)國(guo)電(dian)子(zi)商(shang)務(wu)蔚(wei)然(ran)成(cheng)風(feng)的(de)今(jin)天(tian),細(xi)致(zhi)科(ke)學(xue)地(di)探(tan)討(tao)電(dian)子(zi)商(shang)務(wu)中(zhong)各(ge)方(fang)主(zhu)體(ti)的(de)責(ze)任(ren)邊(bian)界(jie),或(huo)許(xu)比(bi)“一刀 切”地把所有責任歸於以淘寶網為代表的電子商務平台更有意義。
電子商務的基本主體有三:賣家、買家(消費者)、電子商務平台(即類似淘寶網的電子商務公司);其他主體則包括各種電子商務中介機構,主要有認證機 構、支付擔保機構等。
在不同的模式中,電子商務的主體形態差異明顯。目前,電子商務主要可以分為三大類:以阿裏巴巴為代表的B2B模式;以京東商城為代表的B2C模式; 以淘寶網為代表的C2C模式(目前淘寶網也在不斷加重其B2C的比重)。有時賣家和電子商務平台還會“二合一”,如京東商城。
當dang出chu現xian電dian子zi商shang務wu欺qi詐zha時shi,賣mai家jia無wu疑yi應ying當dang承cheng擔dan責ze任ren,因yin為wei其qi是shi虛xu假jia信xin息xi或huo偽wei劣lie商shang品pin的de始shi作zuo俑yong者zhe並bing因yin此ci獲huo益yi。但dan互hu聯lian網wang的de虛xu擬ni性xing,使shi得de追zhui究jiu不bu良liang電dian子zi商shang務wu賣mai家jia的de責ze 任變得困難。特別是在淘寶這種C2C模式中,賣家或許就是“你永遠不知道網絡的另一端是一條狗”。電子商務在解決信息不對稱的同時,帶來了新的信息不對稱 難題。
就賣家責任而言,對京東商城這樣的賣家(B)和淘寶網上一個化名“Kitty 小屋”(C)是適用同樣的責任要件、歸責原則,還是區別對待,也是一個需要討論的問題。
而(er)在(zai)類(lei)似(si)淘(tao)寶(bao)網(wang)縱(zong)容(rong)售(shou)假(jia)的(de)事(shi)件(jian)中(zhong),爭(zheng)論(lun)的(de)焦(jiao)點(dian)無(wu)疑(yi)在(zai)於(yu)電(dian)子(zi)商(shang)務(wu)平(ping)台(tai)應(ying)當(dang)承(cheng)擔(dan)什(shen)麼(me)樣(yang)的(de)責(ze)任(ren)。有(you)學(xue)者(zhe)認(ren)為(wei),現(xian)實(shi)世(shi)界(jie)所(suo)有(you)的(de)規(gui)則(ze),都(dou)應(ying)當(dang)適(shi)用(yong)於(yu)虛(xu)擬(ni)環(huan)境(jing)中(zhong) 的交易。姑且不論這一觀點是否科學,單從紛爭解決來看,至少要界定電子商務適用現實世界的何種規則。
譬如,就電子商務平台而言,其承擔的是類似房地產中介的經紀、居間角色,還是類似百貨商店的銷售渠道角色,抑或僅僅是一個信息發布平台?對此作出認 定(ding)尤(you)為(wei)重(zhong)要(yao),因(yin)為(wei)這(zhe)決(jue)定(ding)了(le)其(qi)法(fa)律(lv)責(ze)任(ren)的(de)邊(bian)界(jie)。如(ru)果(guo)是(shi)居(ju)間(jian)中(zhong)介(jie)角(jiao)色(se),則(ze)電(dian)子(zi)商(shang)務(wu)平(ping)台(tai)一(yi)般(ban)無(wu)需(xu)為(wei)電(dian)子(zi)商(shang)務(wu)欺(qi)詐(zha)承(cheng)擔(dan)連(lian)帶(dai)責(ze)任(ren),但(dan)需(xu)要(yao)提(ti)供(gong)賣(mai)家(jia)有(you)關(guan)注(zhu)冊(ce)信(xin)息(xi);而如 果承擔銷售渠道角色,則一般需要承擔連帶責任。也就是說,或許京東商城與淘寶網的責任邊界與內容是不一樣的。
現行法規並未對上述問題給出正麵回答。《侵權責任法》第三十六條規定,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,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 除、屏蔽、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。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,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。
在日益複雜的電子商務中,或許本來就不應當奢望用“一刀切”的方式對各方主體的責任作出界定。恰如隨著人類社會由個體經濟走向組織經濟的過程中,傳 統民法經過漫長的演變,最終細分出具有自身規律的商法體係一樣,電子商務中B2B、B2C、C2C模式也不應簡單地套用現實世界中的某一法律法規來進行 “審判”。
買家在電子商務欺詐中的角色也不應忽視。在淘寶網上“花200元買一個LV錢包”與“花188元秒殺一個真皮包”的兩個買家無疑不應受到同樣的保 護,因為前者“應當知道”自己買的是假貨,而後者才可能是真正的受害人。
電(dian)子(zi)商(shang)務(wu)欺(qi)詐(zha)中(zhong)的(de)中(zhong)介(jie)機(ji)構(gou)應(ying)當(dang)承(cheng)擔(dan)何(he)種(zhong)責(ze)任(ren)是(shi)另(ling)一(yi)難(nan)題(ti)。譬(pi)如(ru),在(zai)魚(yu)龍(long)混(hun)雜(za)的(de)電(dian)子(zi)商(shang)務(wu)世(shi)界(jie)中(zhong),為(wei)了(le)獲(huo)取(qu)網(wang)絡(luo)買(mai)家(jia)的(de)信(xin)任(ren),形(xing)形(xing)色(se)色(se)的(de)認(ren)證(zheng)充(chong)斥(chi)著(zhe)網(wang)絡(luo)。有(you) 些認證機構或許就是其服務的電子商務平台的子公司,獨立性自誕生之日就喪失殆盡;還有一些認證機構則“唯客戶是從”。這些認證機構在電子商務欺詐中是承擔 連帶責任,抑或隻應受到道德的譴責,也是亟待得到明確的一個問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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